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和国家《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发〔2015〕7号)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抵押,建立在大学生诚实守信基础上的信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100%贴息。其目的是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就读期间的所需学费和住宿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贷款人是指为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人指在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学校建立三级管理模式。
成立高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全校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指导和监督本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的宣传、申请、审核、贷后管理等。
第五条 贷款期间的主要组织工作由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其它各部门凡涉及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时要密切配合校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开展好各项工作。校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和各学院工作的具体职责分述如下。
(一)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职责。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省资助管理中心的日常业务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等。
2.按时向省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我校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在省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的授权范围内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3.制定学校年度助学贷款工作安排意见,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4.负责建立整理、保管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5.配合财务处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工作。
6.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7.根据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全校学生贷款日常网络数据的整理修改、上报等;指导各学院维护好台帐管理信息系统。
8.指导和督促各学院对贷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二)财务处具体职责。
1.做好与新乡市政府财政部门日常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2.按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向省资助中心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
3.按规定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4.提供正确的学校基本账户信息,确保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正常划拨。
(三)各学院具体职责。
1.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及诚信教育、金融政策教育等活动。
2.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资格初审,并组织学生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录入学生信息,进行网上贷款申请。
3.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报校资助管理中心,保证本学院的管理台帐与资助中心始终保持一致。
4.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人义务,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纠正和处理。
5.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专题讲座、演讲、征文等活动,加强学生的信用还贷意识。
6.组织好贷款学生的金额核对、发放、毕业前的贷款确认、提前还款及贷后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承诺向学校及贷款经办银行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六)自愿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承诺书》。
(七)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八)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要做到应贷尽贷。申请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贷款期限由贷款学生本人根据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最短6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2015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开学办理一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在新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凡在入学时向学校提出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向学校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九条 各学院务必做好申贷学生的学籍审核,保证数据准确;对申贷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对符合申请贷款的学生名单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对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给予谢绝。
第十条 学院将审查通过借款学生材料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资助管理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至省资助中心。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完成填写、签署借款合同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行河南分行最终审批数据打印花名册、报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将贷款发放申请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开行河南分行,同时通过开行网银系统提交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五条 开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贷款划付到所有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中,随后贷款系统自动将学费、住宿费扣划到高校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第五章 贷款利率、贴息与风险金、违约管理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等,每年根据省资助中心下发文件要求,按本年度货款总额的7%、0.6%的比例,由财务处将款项划拨省资助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在还款期限内继续攻读学位的,须在学校申请就学信息和还款计划变更,申请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在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全额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贷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可提前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校资助管理中心向省资助中心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退学或转学时必须还清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当贷款学生按照学籍规定结业、肄业、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贷款学生,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年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60日内,各学院协助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本学院贷款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离校前,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工作小组要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对不办理还贷确认手续,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贷款毕业生,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学院应督促未结清贷款毕业生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电联学校,并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一)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二)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三)甲方出现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四)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五)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六)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借款的情况及甲方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
第二十六条 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开发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帐,对贷款系统的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明确专人负责,催收到期、逾期的贷款本息,及时将催收情况告知校资助管理中心;催收情况纳入学校对各学院的工作考核。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提前2-3个月电话或书面通知贷款即将到期的毕业生及时还贷。
(二)分片包干,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频率、记录)时常保持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其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公布跟踪结果。
(三)重点走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四)加强服务意识,随时为还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为其提供多种有效还款方式,确保借款学生还款方便。
(五)利用寒暑假期,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全面走访毕业贷款学生。
第八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因多方面原因未能正常完成学业,离校前没有偿还贷款的。
(五)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被学校开除或受到有关部门刑事处罚,未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没有正常偿还贷款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学校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七)毕业时不按要求进行毕业确认,以及毕业后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影响贷款本息按时偿还的。
(八)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学校都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处理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外的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三)通过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和校园网、校友网等其他网络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催还贷款。
第九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考核程序:由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的考核标准制定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考核办法,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资助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评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到各学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最终经校领导审定后与具体的奖惩措施挂钩。
第三十二条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一)奖励:对各学院贷款工作的考核,与各学院奖励资金和个人评优评先、个人奖金等挂钩。
1.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学院予以表彰。
2.将考核结果与各学院奖励资金挂钩。若还贷期间违约率未超出14%,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将由省资助中心返还校资助管理中心,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抽出相应资金结合对学院考核情况及各项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一律由学院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学生贷款工作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惩戒:如果因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有失职行为,造成工作有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